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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964号

许盼、许海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盼,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9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盼,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辩护人宋洪云,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海,男,1995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人桑某某,男,1995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辩护人王晖,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辩护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盼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盼及其辩护人宋洪云,被告人许海、被告人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晖、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单喆胤,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敲诈勒索罪2016年2月初,被告人许海、桑某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以揭发同性恋隐私为由索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后于2016年2月23日晚,纠集被告人谭某某、再由被告人谭某某纠集唐励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倾城国都足浴店内,由唐励勇等人以揭露同性恋隐私为由,采取言语威胁等方法,索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后由上述人员共同分赃。2016年2月29日晚,被告人许盼、许海、桑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索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后由上述人员共同分赃。2016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谭某某等人又先后至被害人曹某某居住小区门口及单位门口,欲再次使用上述相同方法索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许盼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但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他人指证下方如实供述;同年4月9日、4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分别因重大作案嫌疑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许盼分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2.妨害公务罪2016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许盼接警方电话通知后,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害人曹某某被敲诈勒索案。期间,被告人许盼在龚路派出所审讯室内,因被宣布刑事拘留而抗拒执法,同李某某采用拳击、脚踢等方式,殴打执法民警陆某,致被害人陆某眼部(右)挫伤、体表(左大腿)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等。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的上述伤势已分别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许盼被当场制服,并作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盼、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索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且被告人许海、桑某某系多次敲诈勒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海、桑某某同被告人许盼、谭某某、陈某某分别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许盼、许海、桑某某、谭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许盼还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还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盼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系坦白,被告人谭某某还有立功情节。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许盼辩称,其只是受被害人曹某某的委托作为中间人调解,并没有敲诈勒索,更不是主犯。许盼辩护人认为许盼敲诈勒索罪一节存在证据疑问,对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许盼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海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桑某某辩称自己非主犯。桑某某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但仅仅提供作案用手机及分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谭某某辩护人认为谭某某是在到了现场之后才对犯罪知情,应区分于其他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敲诈勒索罪2016年2月初,被告人许海伙同他人事先预谋以揭发同性恋隐私为由索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被告人桑某某在场并知情,后被告人桑某某应他人要求出借手机用于下载同性恋交友软件,由他人通过该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曹某某取得联系并开房。2016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许海纠集被告人谭某某、再由被告人谭某某纠集唐励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倾城国都足浴店,由唐励勇等人以揭露同性恋隐私为由,采取言语威胁等方法,索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后由上述人员共同分赃。2016年2月下旬,被告人许海及他人因赃款花完欲再次向被害人曹某某敲诈钱款,因联系不上曹某某,被告人许海伙同他人找到被告人许盼,由许盼出面联系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许盼在明知许海、桑某某伙同他人对曹某某实施敲诈的情况下,仍积极出面参与并提出分赃要求。2016年2月29日晚,被告人许盼、许海伙同他人索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后由上述人员及被告人桑某某共同分赃。2016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谭某某等人又先后至被害人曹某某居住小区门口及单位门口,欲再次使用上述相同方法索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许盼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但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他人指证下方如实供述;同年4月9日、4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分别因重大作案嫌疑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许盼分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妨害公务罪2016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许盼接警方电话通知后,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害人曹某某被敲诈勒索案。期间,被告人许盼在龚路派出所审讯室内,因被宣布刑事拘留而抗拒执法,同李某某采用拳击、脚踢等方式,殴打执法民警陆某,致被害人陆某眼部(右)挫伤、体表(左大腿)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等。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的上述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许盼被当场制服,并就妨害公务犯罪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海伙同他人以揭露同性恋隐私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方法先后二次向其索取人民币六万元,在第三次欲向其索取钱款时,其及时报警而案发。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许盼处扣押得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3、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证实五被告人的到案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海、谭某某、陈某某的前科劣迹等情况。5、被告人许海的供述。该许供述第二次要钱因为钱花完了,就想着再找曹某某要钱,但联系不上曹某某,就想起许盼,其就和王春让许盼帮忙找曹总再要五万块钱,许盼答应了,但提出他也要分到钱,其当时就答应了,后面的事情都是许盼和曹某某联系。到了2016年2月29日晚,许盼就打电话让其和王春去许的足浴店内取钱,一共三万,许盼拿走了一万,剩下的其和王春平分,后来其和王春每人各自给了桑某某800元。6、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关于第二次找曹某某要钱,是因为王春他们钱花完了,就再想找曹某某要钱,但联系不上曹。后来许海和王春就到了足浴店去找许盼,让许盼帮忙找曹某某要钱。当天王春和许海回来后,许海就接到许盼的电话,当时开的免提,电话中许盼就说上次他没分到钱,这次也要拿钱的,后来讲好由许盼向曹某某要三万,许海、王春、许盼三人平分。之后许盼打电话让许海和王春过去,许海和王春回来后每人各自拿了800元给其。7、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了2016年2月23日晚,其伙同被告人许海、桑某某及他人经预谋首次敲诈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三万元的犯罪事实。后上述人员共同分赃。8、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许盼妨害公务的事实。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许盼殴打民警的事实。10、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陆某的伤势情况。11、案发经过、简要信息。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害人的民警身份。12、被告人许盼的供述。证实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盼、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盼还以暴力方法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许盼所作其仅作为中间人参与协调的辩解,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许海、桑某某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许盼明知系敲诈行为仍积极出面参加、且从中平分赃款,应认定其系敲诈勒索罪主犯,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海、桑某某同被告人许盼、谭某某、陈某某分别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中被告人许盼、许海、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浅、处于从属地位且分赃较少,依法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亦起次要作用,亦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对各主犯所起实际作用及纠集关系、部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许海、桑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还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盼一人犯两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许盼所犯妨害公务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盼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许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三、被告人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四、被告人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五、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