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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548号

关成海与乔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成海,乔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548号原告关成海,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1号楼1门501室。被告乔丙林(乔炳林),男,46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丁家村五社。本院受理原告关成海诉被告乔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乔丙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乔丙林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乔丙林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贵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宛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