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464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委托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万富和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万富和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星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