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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709号

牛书娥与陈为民、夏国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书娥,陈为民,夏国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709号

原告:牛书娥。

被告:陈为民。

被告:夏国勤。本院在审理牛书娥与被告陈为民、夏国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书娥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书娥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牛书娥承担。

审判员  刘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