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易琼,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和平北路*号*单元***户。被执行人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4号。法定代表人徐石峰,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易琼依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均不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安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尹艳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