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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444号

原告刘建明、吴桂兰诉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明,吴桂兰,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444号原告刘建明,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肖付东,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吴桂兰,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肖付东,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贡市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吴桂兰诉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吴桂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吴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吴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0元,由原告刘建明、吴桂兰承担。

审判员  何文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