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外号黑娃),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知凡,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冯知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郑某等人合伙开办的“黑娃大排档”(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266号)开业。次日凌晨3时许,冯某与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冯某将郑某右腿踢伤并践踏。经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郑某住院治疗25天,采用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右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措施,住院费用21,634.77元,出院建议术后第一月、第三月、半年、一年复查DR,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内固定等。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4.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120呼车受理单、110报警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资料、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现金交款单,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任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害人对引起事端存在一定过错及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瑞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