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450号原告卢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
卢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450号原告卢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