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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785号

谭青松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谭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785号罪犯谭青松,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青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651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7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谭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谭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未执行、未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