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敬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梓妃,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梓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5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齐梓妃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三星公司对齐梓妃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齐梓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三星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57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齐梓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梓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晶焱
代理
审判员 王天水
代理
审判员 郑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畅
书 记 员 崔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