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字第391-1号
申请执行人:薛玉雷,农民。
被执行人:丁锐,职工。申请执行人薛玉雷与被执行人丁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丁锐在莒县中医院的工资每月2500元,现保全数额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锐在莒县中医院冻结的工资存款240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8241083500100011011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兆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