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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字第391-1号

薛玉雷与丁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玉雷,丁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字第391-1号

申请执行人:薛玉雷,农民。

被执行人:丁锐,职工。申请执行人薛玉雷与被执行人丁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丁锐在莒县中医院的工资每月2500元,现保全数额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锐在莒县中医院冻结的工资存款240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8241083500100011011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兆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