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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992号

周凌云与童宗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周凌云,童宗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4992号

原告:周凌云。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宗转。

原告周凌云与被告童宗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凌云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参加诉讼。被告童宗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凌云诉称:本案中,原告系海州景秀世家*幢**室室业主,被告系海州景秀世家*幢**室业主,双方为邻居关系。原、被告的上述两套房屋入户门前有一条公用通道走廊。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入户门向公用通道走廊移动2米左右,在该条通道上私自建设新入户门,致使公用通道走廊变得狭小局促,且被告新建房屋入户门紧挨着原告房屋入户门,原、被告双方在开门时存在互碰的安全隐患。对此,原告本着邻里之间友好相处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就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拆除私自建设的入户门,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公用通道上私自建设的入户门,退出非法占用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童宗转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凌云系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史城社区海州景秀世家*幢**室室业主,童宗转系该小区*幢**室业主,两人系邻居关系。房屋入住后,童宗转私自在公用通道走廊上安装了伸缩推拉门,致使周凌云房门打开时经常与该推拉门发生碰撞,存在安全隐患。周凌云多次与童宗转协商,现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一致,周凌云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两张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童宗转在未与周凌云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在公用通道上加设伸缩门,在延伸自己空间的同时,影响了公共走道的通风和采光;其将部分公共走道纳入其家庭使用,侵犯了周凌云作为该建筑物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周凌云要求将公用通道上私自建设的入户门拆除,退出非法占用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童宗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公用通道上私自建设的入户门,退出非法占用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其他诉讼费用四十元,合计人民币八十元,由被告童宗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