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黑01执3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赵立彬、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赵立彬、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赵立彬、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