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巴东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平。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许培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平与被执行人张建华、许培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张建华、许培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玉
审判员 李小艳
审判员 田祚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东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