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80号
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56382139-8。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杰,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XXX**混凝土泵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赣BXXX**混凝土泵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吴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