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行审179号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李小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李小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179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猛,平舆县万金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李小党,男,现年39岁,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6)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小党2014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万金店镇土店村委大李二组基本农田684平方米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你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非法占用的68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13680元)整。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平国土监字(2016)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国土监字(2016)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杨雅军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