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伟,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浚县。因犯盗窃罪,2004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脱逃罪,2005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2008��2月11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3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4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出租车来到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胡庄村魏某家中,冒充胡朋���的老师,虚构帮助胡朋伟办理监外执行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现金20000元。2、2016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轿车来到浚县小河镇瓦岗村杨某家中,冒充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虚构为杨福广案件提供帮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8000元。3、2016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出租车来到浚县卫溪西长村赵某家中,冒充赵志广的朋友,虚构为赵志广交通肇事案提供帮助的事实,将被害人赵某骗至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前,骗取赵某现金14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广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魏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玉明等人的证言,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伟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广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出租车来到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胡庄村魏某家中,冒充胡朋伟的老师,虚构帮助胡朋伟办理监外执行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现金20000元。2、2016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轿车来到浚县小河镇瓦岗村杨某家中,冒充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虚构为杨福广案件提供帮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8000元。3、2016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伟乘坐牌号为豫F×××××的出租车来到浚县卫溪西长村赵某家中,冒充赵志广的朋友,虚构为赵志广交通肇事案提供帮助的事实,将被害人赵某骗至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前,骗取赵某现金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伟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魏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玉明等人的证言,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广伟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广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广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苗俊玲
代理
审判员 孙风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