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财保33号申请人柳振国被申请人徐涛申请人柳振国与被申请人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振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涛所有的房屋一处。申请人提供担保人胡兴无所有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柳振国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涛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等;
二、查封担保人胡兴无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等。预缴案件申请费2450元,应收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被申请人徐涛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