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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021号

易莉萍与湖南中达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021号原告易莉萍。委托代理人戴雄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达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N单元5层504号房。法定代表人邹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水林,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莉萍与被告湖南中达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易莉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莉萍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莉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瑛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