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6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夜焰音乐茶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夜焰音乐茶社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夜焰音乐茶社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
代理
审判员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