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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436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楚锋、江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楚锋,江晓丽,李楚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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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锐。

委托代理人:江泽丰。

被执行人:李楚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江晓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李楚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楚锋、江晓丽、李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楚锋、江晓丽、李楚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款利息;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9284元,申请执行费9284元。期届,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三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旭生

人民陪审员  温勇群

人民陪审员  谢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洽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