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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561号

佟照华申请吴金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照华,吴金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61号申请人佟照华,男,住所地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社区。被执行人吴金领,男,住所地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佟照华申请吴金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扎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金领应支付申请人佟照华案款41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岭已给付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佟照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