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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559号

赵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1559号

原告:赵某。

被告:钱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虽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两人经常生气,2016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钱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一直在一起生活,感情很好。因为其打牌争吵才分开一个多月,5月份还给原告买项链和戒指。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某2004年在浙江省平湖市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甲,2009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钱某乙。2015年间,因被告钱某某参与打牌,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曾于2015年2月2日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不赌博等内容。2016年4月份,夫妻再次因被告打牌发生争执。另查明,原告无个人财产(嫁妆)。共同财产有:五菱之光汽车一辆,项链、戒指各一枚;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并添置了共同财产,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被告打牌之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被告当庭已明确表示以后不再参与,原告应给其悔改机会。只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信守承诺,不再参与任何赌博性质的打牌等,多为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屡教不改的证据,达不到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福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字155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