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居民。
被执行人:张贤清,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和平与张贤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张贤清有银行存款35296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