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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966号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谭明,周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周国强,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66号之一

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183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0312704F。

法定代表人:吕晓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行员工。

被告:周国强,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谭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强、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6元,由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有炳

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

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