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66号之一
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183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0312704F。
法定代表人:吕晓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行员工。
被告:周国强,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谭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强、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6元,由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有炳
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
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