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75号
原告:黄建平,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平一村新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生才,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桥东村下于桥一区**号。
被告:甄祥瑞,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甄村**号。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建平与被告周生才、甄祥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