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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475号

黄建平与周生才、甄祥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平,周生才,甄祥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75号

原告:黄建平,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平一村新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生才,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桥东村下于桥一区**号。

被告:甄祥瑞,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甄村**号。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建平与被告周生才、甄祥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