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048号原告覃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广西百色市广信评估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陆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右江区人,自由职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覃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覃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松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