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463号
原告:朱美林
被告:曹鑫村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9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秦永东,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蒲行路9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总经理。
原告朱美林与被告曹鑫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美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美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梅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泽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