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241号
原告:吴发先,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阳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
被告:王世波,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建明,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吴发先与被告重庆阳樊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波、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发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发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发先撤回对被告重庆阳樊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波、刘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发先负担(已纳清)。
代理
审判员 陈永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