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1876号之一

于建勋、彭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建勋,彭忠平,于建勋,彭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建勋,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彭忠平,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勋与被执行人彭忠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忠平应付申请执行人于建勋执行款90038.73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彭忠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8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