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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104号之一

杨晓敏申请执行王定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敏,王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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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晓敏

被执行人:王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定名下有一辆骐达牌汽车,车牌号��陕KWD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定所有的骐达牌汽车一部,车牌号为陕KWD1**。

二、被执行人王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后车辆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四、查封期限为��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旭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