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64号
原告:赖某,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359726-6。
负责人:田维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宝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