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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8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周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周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韦政高,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周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北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音抵押给申请人的柳州市柳石路380-1号2栋2-2号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只有等待其他法院处置该房屋后获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棋柱

审 判 员  陈 然

代理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