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27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210119700606XXXX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身份证号码6121281970060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艾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