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59号申请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某某,系改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强,男。被执行人韩某雪,女。被执行人杨某伟,男。被执行人陈某村,女。被执行人蒋某强,男。被执行人王某娜,女。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强等六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证字第306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子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