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龙,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11-3-01地块。
法定代表人:孙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2016年1月28日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8月31日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8月31日反诉原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反诉原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