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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343号

文涛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涛,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343号

原告:文涛,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佩,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

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女),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文涛与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

原告文涛于2016年8月31日以“现因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文涛负担。

审判员  余致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