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343号
原告:文涛,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佩,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
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女),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文涛与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
原告文涛于2016年8月31日以“现因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文涛负担。
审判员 余致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