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0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辉,男,生于广州市从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09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雪辉利用与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共同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商业西街某巷某号某楼某房居住之机,多次窃取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财物,其中:
一、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雪辉秘密利用被害人赖某甲的手机,冒充被害人赖某甲身份向被害人赖某甲的堂哥借款人民币200元,并以微信红包形式转入自己的账户;
二、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雪辉趁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睡觉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赖某乙放在房内价值人民币3422元的苹果iphone6(16g/港版/金色)手机一台,得手后销赃;
三、3月20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李雪辉秘密利用被害人赖某甲的手机,并以微信红包形式将被害人赖某甲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100元转入自己账户。2016年5月24日,民警根据情报在从化区街口街联城宾馆2123房抓获被告人李雪辉。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副本),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详情,被害人赖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雪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雪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雪辉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淋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