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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813号之一

匡伟庆诉欧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匡伟庆,欧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匡伟庆。被执行人欧红卫。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8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