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迎迎。辩护人刘某敬,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迎迎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对本案延期审理撤回补充侦查的建议,同日经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3月1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迎迎及其辩护人刘某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迎迎以帮他人办理信用卡或提高他人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其中冒用周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8600元、冒用蔡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6329.52元、冒用刘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125141.8元、冒用丁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11909元、冒用高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4990.58元、冒用顾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11999.14元、冒用蔡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14762.51元,到期日后被告人李迎迎拒不还款,且去向不明,给银行、受害人造成本金损失共计191741.45元,透支的钱款部分用于赌博和吸毒。合同诈骗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迎迎以虚构的鑫城投资担保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杨某某、周某某、司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杨某某7万、周某某12万、司某某4.2万,到期后拒不归还欠款并逃匿,诈骗金额23.2万。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迎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其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迎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一直在还款;对指控其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当庭辩称数额不应包括当时已扣除的利息。其辩护人作了“被告人李迎迎透支信用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部分指控事实有误;对指控李迎迎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数额不符,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应予以减轻”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迎迎以未依法成立的鑫城投资担保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杨某某、周某某、司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杨某某68000元、周某某113000元、司某某49000元,到期后拒不归还欠款并逃匿,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司某某陈述,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书、借据、欠条、银行卡账户明细、转账明细、交易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事实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迎迎以帮他人办理信用卡或提高他人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其中冒用蔡某某卡号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6329.52元、冒用刘某某卡号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20703.49元、冒用丁某某卡号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11789元、冒用高某卡号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4990.58元、冒用顾某某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11999.14元、冒用刘某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7999.48元、冒用蔡某某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14762.51元,后被告人李迎迎拒不还款,且去向不明,给银行、受害人造成本金损失共计78573.72元,透支的钱款部分用于赌博和吸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第一次陈述,2014年12月份,我同事李某介绍我去李迎迎的门头办了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后来我没有收到信用卡但收到了消费短信。我找李某没找到,就找到李某的父亲,让其将李某透支我信用卡的钱还给了我,一共6000多元。后来我去找李迎迎,李迎迎说李某不靠谱,他说给我挂失了就没事了,并问我还有其他银行卡,我给了他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和一张农业银行的储蓄卡、一张工行的储蓄卡,并把密码告诉了他,他说给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提升额度。后来我先发现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李迎迎刷卡消费了6000多元,我找李迎迎找不到,他门头上的工作人员提醒我去银行查查,我去光大银行一查,李迎迎已经用我的卡透支了15000余元。第二次陈述,李某透支我的光大银行信用卡10000余元,但他父亲往我工商银行的储蓄卡里打了11600元还我了。后李迎迎从我的农业银行储蓄卡用POS机刷了15015元,用这笔钱还了我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的账单,然后给我补出来了新卡,补出来后没经过我的允许,偷偷的又给我透支光了钱,并且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还款。刘某某陈述,2013年8月份,我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是22000元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一直用来刷卡支付我经营的汽车保险业务。2014年9月份,李迎迎说我透支信用卡是套现行为,属于犯罪。李迎迎让我把信用卡给他,告诉他密码,他给我刷刷消费记录,把以前我自己的消费记录掩盖了就没事了,我就听了他的。后来李迎迎就把我这张尾号为2077的信用卡登记的电话号码换成了他的,密码他也改了。这张卡我给他时虽有一万多元的欠款,但我把现金给他了,让他还。2014年10月份我就跟他要卡,他一直不给我,到了11月份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尾号为2077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应还款4万多元,现在逾期没有还款,我才知道了这事。我知道后,逼着李迎迎在2014年12月10日让刘某给我还了19400元,卡一直没给我,透支的钱没有还清。2014年年底的时候,我去人民银行青州支行打印了一份我的征信报告,发现李迎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在中国交通银行给办理了两张尾号分别为8392和5713的信用卡。2015年2月28日我收到了一份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催缴我尾号2077的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145080元欠款,下午又收到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寄到我弟弟家的一份《公安报警警告函》,说我名下的三张信用卡一共消费了144800元。尾号2077的交通银行信用卡2014年9月4日之前都是我自己消费的,之后都是李迎迎消费的,9月份的大额消费李迎迎虽让我在POS机小票上签了字,但实际都是李迎迎消费的。其中,2014年9月17日我在青州市鑫邦车维修部维修汽车的修车费30000元虽刷了我的信用卡,但我嫂子张某将30000元钱转到了李迎迎女朋友陈某某的账户上了。在青州市天林电脑经营部透支的12000元是李迎迎为他的鑫诚投资担保公司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在李某某处消费的4500元是购买的办公家具,现在在李迎迎的鑫诚担保公司里,这两笔消费也是我签的字;在新民福泰隆超市透支的15210元,潍坊坊子区鹏翔超市透支的11450元,万家乐超市透支的8940元这三笔是李迎迎在益王府小区沿街房海丽宾馆刷卡套现的,当时李迎迎让我和刘某一块去的,我在POS机上签的字,这三笔钱扣除了1.5%或2%的手续费之后,剩余的钱接着转到了李迎迎女朋友陈某某的银行卡上去了,其他的小额消费都是李迎迎自己消费的,基本都是网上在线支付了。丁某某陈述,2014年9月份,李迎迎租用我位于四公里路口附近的两间门头房开了“鑫诚投资担保信息有限公司”,让我办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12000元。后来我的手机陆续收到一些消费信息,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帮我刷卡提高额度,他再给我还上,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交通银行催我还信用卡,我没有办法,就偿还了两次,分别为1450元和1500元。高某陈述,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到李迎迎门头,当时有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我就填了表格,申请办理了交通银行的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李迎迎说等信用卡申请下来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拿。卡办下来后,他说给我开通一些功能,有银行优惠,但为办理起来方便,需要把银行预留的手机号改成他的,等弄好了过几天再给我卡。到了2015年1月份的时候我打开我的邮箱,发现有一封交通银行消费积分的一封邮件,我就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交通银行就给我发了一份我申请的那张信用卡的电子账单,我才发现李迎迎把我的卡冒用了。从电子账单上看,2014年12月份我的信用卡透支了5000元,2015年1月28日还上了。接着又在潍坊市潍城区小世界超市透支了5000元,一直没有还款。顾某某陈述,2014年10月份前后,我的朋友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李强(李迎迎)能办理信用卡,让我也办一张,可以透支。过了几天我就到了李迎迎的鑫城投资担保信息有限公司,当时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在,就为我办理了信用卡的手续。大约11月初的时候,我的信用卡办下来了,李迎迎代我领的卡。后来到11月下旬开始,我的手机陆续收到了信用卡消费的消息,我就打电话问李迎迎怎么回事,他说是他用我的卡消费来,并说到时候会替我还款。到了11月底的时候我就找到李迎迎把卡要回来,然后查询了消费记录,一共透支了11999.14元。后来我多次找李迎迎,他只是口头答应给我还款,但是一直没有还,再后来就找不到他了。刘某陈述,2014年10月份前后,我哥哥刘某跟我说他朋友李强(李迎迎)能办理信用卡,让我也办一张信用卡。后来在李强(李迎迎)的鑫诚投资担保公司,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在,我拿着我的身份证现场签字填了办理了信用卡的手续,透支额度为8000元,并预留了我的电话。后来李迎迎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把预留的我的电话改成了他的,说等他办好之后再给我打电话去拿卡。后来他一直没给我打电话。到了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找不到他了,我到光大银行一查,我的信用卡共有7999.48元的透支消费记录。我才知道李强背着我把我的信用卡透支了。2、证人证言刘某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李迎迎让我开车拉着刘某某去了益王府小区沿街房的一个叫海丽宾馆去刷卡套现,让刘某某拿着他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去的,到了后,我没有进去,刘某某拿着他的信用卡去套现的,刷了三笔,一共套现了3万多元钱,刘某某说把套出来的钱扣除手续费后转到了李迎迎女朋友的陈某某的银行卡里了。我在跟着李迎迎干的时候,李迎迎主要就是网络赌博,整天在办公室玩电脑赌博,每次都是从银行卡里往赌博的账号里充200、300或500元,然后买分来下赌注。再就是李迎迎还吸毒,买毒品也是很大的一块消费,他没有其他的收入,都是靠盗刷他人信用卡和诈骗得来的现金支撑其赌博和吸毒。陈某某证实,2013年的时候我认识了李迎迎,当时他自称李强,后来我俩成了男女朋友。他说他以前犯过事,身份证被公安局扣下了,一直用我的身份证。偶然一次在他钱包发现了他的身份证,才知道他真名叫李迎迎。一开始我不知道里李迎迎诈骗刘某某、蔡某某等人信用卡和杨某某、周立海等人的钱,后来李迎迎躲起来不见刘某某等人了,他们来问我李迎迎在哪,我才知道的。李迎迎用着我的名字开户的三张银行卡,工行、建行、农行各一张。我平时不上班时看到李迎迎玩那种网络赌博游戏,还有就是李迎迎还有吸毒行为。李迎迎没给过我钱,也没给过我贵重物品,有时跟我要个三百五百的,次数也不多。李某甲证实,2014年12月份的时候,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李某透支了他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现在账单快到期了,李某人找不到了,我就跟蔡某某说李某欠的钱我来还。蔡某某说透支了11600元,我就往他的工商银行卡了打了11600元,有汇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两张。张某证实,2014年9月份,刘某某到我的维修部说用我维修部的POS机刷他的交通银行卡3万元,并让我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打到一个叫陈某某的账户里,我就给他刷了3万元,扣除300元手续费,将29700元打到了户名为陈某某的建行账户里了。3、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揭发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迎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迎迎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迎迎住处查获的其冒用的他人的多张信用卡情况。(5)办案说明及复印机、电脑、沙发等鑫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用品及家具的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迎迎诈骗的部分赃款去向。(6)陈某某建行、工行、农行账户明细,证明李迎迎合同诈骗的钱款转账情况和部分赃款去向。(7)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单、明细及账户情况证明:证明李迎迎透支的刘某某、顾某某、蔡某某、高某、丁某某、刘某等人信用卡的数额。(8)借据,证明李迎迎以鑫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杨某某、周某某、司某某借款情况。(9)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迎迎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4、被告人供述李迎迎供述,我拿着别人的信用卡透支后,一开始几个月我还能在账单到期日之前按时归还,后来我透支的多了就没有钱还了,后来就不还了。其中有刘某某的、蔡某某的、刘某的,还有高某的。他们的信用卡有些是我代办的,有些是他们办出来后我以给他们提高透支额度为由取得的,有的是放在我这里让我用POS机套现的。到现在我透支了刘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约8000元;高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约5000元;顾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约12000元;蔡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约15000元;丁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约12000元。这些钱我就是做生意和平时生活用了,有的在超市、商场刷卡消费了,有的通过网络支付购买了东西,有的通过ATM机提取了现金买东西了。被告人李迎迎当庭供述,刘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给我时,该卡已透支20000元,但刘某某给了我现金,让我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迎虽经刑罚教育仍不思悔改,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未依法成立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李迎迎犯有数罪,应予以并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迎迎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其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侵犯相关市场秩序,因此应予纠正。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冒用周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8600元的事实,经查,结合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李迎迎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李迎迎在用周某某的该信用卡透支时周某某是知情的,并不是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冒用”行为,同时,被告人透支该卡后,虽经过银行催收,但并未达到“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人李迎迎透支周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的行为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冒用刘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125141.8元的事实,经查,根据被害人刘某某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供述,刘某某将该信用卡交付给被告人李迎迎时已透支数额为22338.31,交给李迎迎后,刘某某本人于2014年9月17日用该卡透支的30000元,后上述两笔钱款刘某某已支付给李迎迎,但李迎迎未还入该信用卡,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迎迎侵犯的是刘某某的相关财产权益,并没有侵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及银行的财产权益,故该两笔消费不应计入被告人李迎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被告人李迎迎在青州市天林电脑经营部透支的12000元、在李某某处透支的4500元、在新民福泰隆超市透支的15210元、在坊子区鹏翔超市透支的11450元、在万家乐超市透支的8940元,结合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李迎迎供述,均是刘某某知情并签字的情况下消费的,并不是刑法的冒用行为,因此对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应减去已支付利息;用周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冒用”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采纳;所作“被告人没用冒用丁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冒用蔡某某、高某、刘某、顾某某信用卡,认定事实有误,与实际不符”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证据链条完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迎迎的冒用行为;所作“被告人李迎迎透支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及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李迎迎在透支他人信用卡时曾还过款,但后来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后拒不还款且逃匿,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且给银行及被害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故该辩护及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迎迎未进行退赔,且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为保障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迎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同香
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