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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行初63号

周君与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2行初63号原告周君,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被告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原告周君不服被告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君负担。

审判长  黄红元

审判员  程义明

审判员  黎占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