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2行初63号原告周君,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被告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原告周君不服被告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君负担。
审判长 黄红元
审判员 程义明
审判员 黎占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