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744-1号
申请执行人:高福,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宝音陶格套,男,蒙古族,牧民。高福与宝音陶格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音陶格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音陶格套履行(2016)内042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音陶格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音陶格套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