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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077号

济南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永,孙勇,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俊玲,经理。被执行人吴永,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济南汇银瑞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勇,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聂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永、孙勇、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