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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503号

李琳与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琳,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03号

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李伟于2016年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程允龙为该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李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程允龙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江店支行账号为10023594804310000000032的存款15178元。

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