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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财保98号

闫丹丹与贾文光、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丹丹,贾文光,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98号

申请人:闫丹丹。

委托代理人:赵艳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贾文光。

被

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北羊井村委会院内南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龙,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闫丹丹与被申请人贾文光、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闫丹丹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东宇牌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东宇牌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志刚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