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98号
申请人:闫丹丹。
委托代理人:赵艳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贾文光。
被
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北羊井村委会院内南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龙,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闫丹丹与被申请人贾文光、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闫丹丹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东宇牌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和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东宇牌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志刚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