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段华伟,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洪江村。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滨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碧英。关于段华伟申请执行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予以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