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342号
申请人:陈诚。
申请人:杜世艮,1957年1月2日。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杜世艮、陈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世艮、陈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3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诚于2016年8月31日前赔偿杜世艮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000元整(已赔付);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加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