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1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廖桂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县大德镇宝珠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邹晓勇,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县大德镇宝珠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占元,该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地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金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金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伦华。再审申请人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开县大德镇宝珠村民委员会、开县大德镇宝珠村第一村民小组、丁地先、梁金银、梁金学、梁伦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丁地先、梁金银、梁金学、梁伦华并非属于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对象和2014年“9.1”雨灾住房倒塌户。《大德镇宝珠村一组9•1暴雨倒房重建建设用地调剂补偿协议书》形式不合法,该协议无效。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地先、梁金银、梁金学、梁伦华农村承包经营户系开县大德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受灾人员。开县大德镇宝珠村第一村民小组经过村民会议,与暴雨受灾户丁地先、梁金银、梁金学、梁伦华签订《大德镇宝珠村一组9•1暴雨倒房重建建设用地调剂补偿协议书》,开县大德镇宝珠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同时,丁地先、梁金银、梁金学、梁伦华交纳了土地调剂补偿款35787元。二审审理过程中,开县大德镇人民政府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视同该协议经过了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开县大德镇宝珠村一组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适当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廖桂均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
审判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