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682号原告隆化县林和缘食府。地址隆化县隆化镇残联楼下。法定代表人简学,业主。被告张金良,1969年5月10日,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林和缘食府与被告张金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林和缘食府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林和缘食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安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