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卢江芳,女,汉,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何文东,男,汉,1968年11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字第1101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55607.4元。(执行费13956.0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